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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承包公司不承认实际施工人身份,法院如何审理?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李振花法官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2019年7月1日,某村委会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负责某村委会路面硬化工程。村委会已将工程款15万元支付给A公司。后该工程由A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接,负责人为刘某。许某称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向A公司索要工程款被拒,于是许某将A公司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15万元。
A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A公司第二分公司施工,其与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刘某签订了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刘某应在双方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清算后,才有权取得相应工程款。仅凭许某与刘某的串通陈述,不能确认许某进行了实际施工。许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问题。A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其分支机构A公司第二分公司施工,其与A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刘某签订了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刘某应在双方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清算后,才有权取得相应工程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就涉案工程与刘某签订了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环球360。刘某主张涉案工程实际由许某施工,结合许某提交的某村委会的证明,以及许某陈述已将涉案工程施工资料交由某村委会审计的意见,可以证实许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许某与A公司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关于涉案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许某系自然人,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许某与A公司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A公司应向许某支付工程款。对于涉案工程造价,经许某申请,法院委托造价公司进行鉴定,涉案工程经鉴定造价为15万元。经查,该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A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故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许某工程款15万元。A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中的“施工人”,是涵盖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主体的概念,其包含了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即因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承揽施工任务的主体。而建工司法解释的“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包工头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施工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判断真正的实际施工人须根据合同签订、费用支付、施工材料等,从其是否签订转包、挂靠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承接工程施工,是否对施工工程的人工、机器设备、材料等投入物化为相应成本,并最终承担该成本等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施工设备,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环球360环球360环球360环球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