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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8月25日,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邮件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环球360。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时,解释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同时,解释16号要求:“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智能设备、“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执行时间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书面、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以现场加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议环球360,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其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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